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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常识

国务院机构名称

发布日期:2015-11-26访问次数: 字号:[ ]


    国务院机构分为办公厅、组成部门、直属特设机构、直属机构、办事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。其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,即区域或层级关系、矢名、格级名,分别规定了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层级、隶属关系、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。

  国务院组成部门,名称分别叫“部、委、行、署”,除中国人民银行外,开关都冠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。这里的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既是国别概念,也是区域概念。其中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3个委员会的名称还要冠“国家”,主要是与地方政府相应的“委员会”进行区分。而名称为“部、署”的组成部门,不存在与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混淆的问题,无需再冠“国家”。需要说明的是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名称中冠“国家”还是历史惯例,从建国初期开始,其前身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名称中就一直冠有“国家”。

  国务院直属机构,除海关总署、国务院参事室外,名称都是“国家ⅩⅩ(总)局”,对外交往中可在名称前加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或“中国”。这些机构名称中冠“国家”,也是为了与地方政府相应机构进行区分。

  国务院办事机构,除国务院研究室外,名称均是“国务院ⅩⅩ办公室”。对外交往时也可在名称前加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。

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,根据职能情况不同,名称分别叫“局”、“委员会”、“社”、“院”、“中心”、“理事会”,大多数冠“中国”,也有冠“国务院”或“国家”。

  此外,部委管理的国家局,除中国民航局外,名称均是“国家ⅩⅩ局”。对外交往时也可在名称前加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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